變賣和拍賣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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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賣和拍賣有什麼區別

變賣與拍賣的區別:

程序不同:變賣無流程,拍賣必須要法院先發公告,人員到場才可以進行

期限不同:變賣無時間週期,拍賣有期限限制

適用範圍不同:變賣的東西相對比較具體,而拍賣可以是任何形態的東西

估價方式不同:變賣不估價,而拍賣需要先估價再進行交易競價成交。

變賣就是直接把物品折成錢財售賣,不用經過拍賣的環節。拍賣就是先預先設定一個底價,然後選擇拍賣公司在規定的時間組織買家競拍,一般會對高價值物品進行拍賣。

所謂變賣,一般是指出賣財物,換取現款。

與拍賣相比較,兩者都是出賣財物的商業行為,但兩者在出賣程序、方式、範圍等方面存在相當大的差別。這種差別集中體現在民事訴訟程序中。

拍賣和變賣都可以作為在民事訴訟程序執行階段中對到期不履行債務的義務人的財產採取的一種民事執行措施。但拍賣的公開性及競爭性,使拍賣嚴格區別於變賣。

1、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用拍賣的方式如果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2、變賣一般適用於金銀、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存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對於不動產及其他財產首先應當選擇拍賣,而不是變賣。

3、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且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變賣物品的價格可以不經過評估及拍賣程序,由雙方當事人及有關權利人對擬變賣物品的價格進行約定,或者參照當地的市價。

4、對於流拍的,動產可以再降價進行一輪拍賣,不動產可以再降價進行二輪拍賣,且每次降價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變賣物品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最低的變賣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的50%。

5、 對於不動產,連續三次降價拍賣都流拍的,法院應當在第三次流拍之後再進行一次變賣,但是變賣的價格應當以第三次流拍的保留價為依據。

拓展資料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強制執行的範圍不同。凡拍賣的物品,在拍賣之前須對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債務人或所有人隨意處分,另一方面也便於實施拍賣。換言之,凡沒有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能拍賣。而變賣的範圍更廣一些,它不公包括查封、扣押的財產,也包括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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