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申請暫停執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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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申請暫停執業的規定

按法律規定,律師沒有暫停執業一説,不過如果你不執業的話,可以申請註銷。

相關規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執業地的原審核頒證機關收回、註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一)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

(二)原准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三)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註銷的

(四)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註銷,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被註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律師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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