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定罪流程

來源:魅力女性吧 1.93W
派出所定罪流程

接到報案後派出所認為構成犯罪的就會立案偵查,如果有證據了就會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時間是七天以內,如果是結夥作案或流竄作案可以達三十七天),如果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辦案的公安機關則在刑事拘留的時間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批准備逮捕,逮捕後最長偵查期限是七個月,報請全國人大批准的則不受偵查期限限制。

偵查終結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長期限是一個半月(如果有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達三個半月),人民法院一審是接到檢察院公訴後二個半月內審結。(如果有補充偵查可以達四個半月)。二審在二個半月內審結。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不受時間限制。

1、受理案件,報案人首先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説明來意,填寫《報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説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2、接受案件後,接警民警會及時將案情錄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統,並通過系統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把該系統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交報案人。

3、接受案件之後,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到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但需要報經相關領導批准。對於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向報案人作好解釋工作。

4、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認為有犯罪事實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5、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6、已經批准立案的,立案單位應及時展開偵查工作。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