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稿一辯的正確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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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稿一辯的正確的模板

一辯稿格式模板如下:

1、標題可點明辯論稿的中心,或標明中心事件,或標明中心的論題,最好讓人看到標題就能瞭解辯論的內容。

2、正文一般分開頭、主體、結尾三部分。

開頭應接觸辯論題目,提出辯論稿的主要內容,使聽眾瞭解你要講的東西,當然也應使開頭有點技巧,使聽眾有興趣聽下去。

主體是辯論稿的重點部分,要突出中心,用典型的材料,有力的分析,使聽眾點頭贊同。

結尾可歸納自己的見解,使聽眾有個完整的印象。

結尾要有力,能給人啟示和回味。

3、署名是署辯論者的姓名,日期是辯論的日期。

範文如下:

從小悦悦事件看,見死不救應當入刑。

對方辯友圍繞小悦悦事件,列舉了一系列的類似案例,一直在試圖讓我們大家接受見死不救應當入刑這一概念,但我方始終堅定立場,堅持認為見死不救不應入刑!下面我再一次總結我方觀點。

第一,見死不救是道德問題,不應用法律來代替道德去規範人們的行為。

眾所周知,見義勇為是一種合乎正義和道德的高尚行為,見死不救是一種有違道德與正義的為人們所痛恨的行為。

見義勇為、見死不救,同為道德問題,同無法定的救助義務,見義勇為就可被視為英雄而歌頌。

但見死不救卻是犯罪,要遭受刑法的處罰,這是何等的不公平!我方認為不該用法律來代替道德去規範人們的行為,把見死不救入刑,反而會降低見義勇為的含金量,升高道德的門檻,從而導致人們見義勇為的積極性下降、正義感減弱,使更多的人從圍觀黨變成跑路黨。

第二,若將見死不救入刑,就混淆了法律與道德的界限。

咱們學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存在於社會輿論和人們的信念之中,依靠人們內心信念的驅使、社會輿論的褒貶作用以及傳統、習俗的影響,以精神的強制來保證實施。

若將見死不救入刑,那麼為了不犯見死不救罪,人們就得見死相救、見義勇為。

如此一來,見義勇為就從主動、自願的道義變成被動、強制的法律義務,這不僅改變了行為本身的性質,還提高了該行為的道德評價標準。

還有人會以為不犯罪是一件非常高尚的事而引以為榮嗎對方辯友顯然沒有考慮過這種混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的行為,將會導致不正確的道德輿論導向。

第三,從立法和司法實踐看,懲罰見死不救罪的實際可操作性不強。

對方辯友認為將見死不救入刑具有現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假設見死不救罪成立,立法者首先就會面臨何為見死,何為救何為不救的問題,法律顯然是無法對此作出明確界定的,而過於模糊的立法又會不利於司法實踐的。

對方辯友一直迴避我方提出的取證問題,然而在司法實踐方面,公安機關將會面臨取證的難題。

大家關注小悦悦事件,很大原因是攝像頭拍下了見死不救的18位路人,但不是每一個公共場所都有攝像頭的,況且公共場所的人員流動性大,公安機關要查清哪些人見死不救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

彭宇案這種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案件就是的例子。

所以我方認為,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懲罰見死不救罪的可操作性都不強。

第四,見死不救入刑的刑罰過重,建議可立法但不應入刑。

對於處於危險境地的人,沒有法定義務,只有道義上的義務的人們當然有作出救助與否這種選擇的自由權利。

我們可以譴責見死不救,可以鼓勵見義勇為,卻顯然不能以犯罪的名義威脅和強迫人們去承擔道義上的義務。

我方認為將見死不救入刑,這樣的刑罰過於沉重了,有悖於現代的法治觀念和現代社會國家減輕刑罰的立法趨勢。

建議可為見死不救立法,以其他較和諧的方式來解決。

尊敬的各位評委,觀眾,對方辯友大家晚上好:很高興能和對方辯友在這裏對“做男人難還是做女人難進行探討”,縱觀古今,男性要比女性面對更多壓力和困難,承擔着的責任要更多。所以我方的觀點是“做男人比做女人更難”

當代社會對男人的‘期望很高,很多事情都要男人去面對承擔,並且還要承受來這個方面的壓力,做男人要比做女人顯得更為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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