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測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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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測量標準

房屋徵收房屋面積丈量規範

房屋徵收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1、房屋徵收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1)計算全部建築面積的範圍:

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

②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一層計算面積。門廳、大廳內的迴廊部分,層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③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面積。

④挑樓、全封閉的陽台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⑤屬永久性結構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⑥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⑦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應出入口,層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及保護牆)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⑧有柱或有圍護結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⑨屬永久性建築有柱的車棚、貨棚等按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計算一半建築面積的範圍:

①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②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車棚、貨棚等屬永久性建築的,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③未封閉的陽台、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④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⑤有頂蓋不封閉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3)不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①層高小於2.20m以下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和層高小於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②突出房屋牆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裝飾性的玻璃幕牆、垛、勒腳、台階、無柱雨篷等。

③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

④活動房屋、臨時房屋、簡易房屋。

2、其它建築物、構築物(如圍牆、水井、門廳、門樓等)由房地產評估中介結構按房地產評估相關規定,結合徵收補償方案據實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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