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職工醫療期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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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職工醫療期規定全文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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