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十大忌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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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十大忌諱

立遺囑十大忌諱:

1、口頭遺囑是非多遺願未必盡如願。

口頭遺囑必須符合遺囑人處於危急狀態的前提,且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視頻遺囑隱患多科學錄製妥保存

3、代書遺囑應避嫌律師見證較可靠。

4、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

依《繼承法》,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若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若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若以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至於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並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公證,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後,若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5、自書遺囑慎用語言辭準確方穩妥。

6、生前筆跡多留存第三方保管化爭端。

7、打印遺囑兩不像勿因省事生衝突。

8、公證遺囑效雖高行為能力也重。

9、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10、受遺贈人要注意 兩月時效不能誤。

為了提醒受遺贈人,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寫明須在2個月內明確表示接受,受遺贈人可以採取多種途徑證明自己已經作出明確接受表示,最妥善的途徑就是以公證的形式作出明確接受的表示,直接向房管部門申請過户登記或者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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