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十大忌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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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十大忌諱

(1)申訴不符合條件。勞動者提出的請求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範圍,如人身傷害賠償等糾紛,勞動仲裁部門不會受理。

(2)申訴請求不當。勞動者提出的請求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有些勞動者不瞭解法律法規確定的賠償標準,而是“漫天要價”,不僅得不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還要負擔相應的仲裁費用。

(3)逾期改變申訴請求。勞動者增加、變更申訴請求或者提出反訴,超過仲裁委員會許可或者指定期限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

(4)超過申訴時效。勞動者提出仲裁申請,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超過法律保護期,仲裁部門將不會受理。

(5)授權不明確。勞動者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訴、進行和解、提起反訴等事項的,應在授權委託書中特別註明,否則代理人無權就特別授權事項發表意見。

(6)不按時交納仲裁費用。勞動者自收到案件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應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若確有困難無力交納的,勞動者應書面申請。無故不按規定交費的,仲裁部門將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

(7)不按時出庭或中途退庭。勞動者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將被視為放棄自己的權利,仲裁部門可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缺席裁決。

(8)不能提供證據。勞動者申請仲裁應該提供支持自己主張的相關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工傷認定書、傷殘鑑定書、物證、證人證言等。

(9)認為仲裁裁決了爭議就結束了。其實不然,我國勞動爭議實行“一裁兩審”制,勞動爭議仲裁結束後,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審判是兩審終審。

(10)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及時申請執行的風險。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7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但也規定了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顯然無論是裁決書還是判決書,勞動者超過一年的申請執行的期限其合法權利將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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