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的摘要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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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的摘要怎麼寫

銷售貨物的摘要,可以寫銷售,但必須把發票號寫上,這樣以後查找發票非常方便。

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能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境內銷售貨物是指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我國境內。這裏所稱貨物是增值税法規中的特定概念,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可以填寫為:

銷售或賒銷某產品(原材料、週轉材料)收入。

特殊情況還可以備註時間,比如某年某月某日取得某項業務收入。

摘要欄:銷售X產品

例如:購買某商品----摘要寫購買某商品

賣出商品-----寫營業收入

某員工報銷出差的車票、住賓館等費用----摘要寫支付差費

銀行提現-----寫取現金

銀行存款交税金-----寫支付税金(支付增值税、支付營業税、支付城建税、支付教育附加税等)

業務量大的單位,可使用“記賬憑證編號單”、按照本單位記賬憑證編號的方法,事先在編號單上印滿順序號、編號時用一個銷一個,由制證人註銷,在裝訂憑證時將編號單附上,使記賬憑證的編號和張數一目瞭然,方便查考。

複雜的會計事項,需要填制二張或二張以上的記賬憑證時,應編寫分號,即在原編記賬憑證號碼後面用分數的形式表示,如第8號記賬憑證需要填制二張記賬憑證,則第一張編號為8(1/2),第二張編號為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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