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罪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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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罪是指違反有關具體戰爭法規或戰爭慣例,以及戰爭行為的客觀具體行為。
從國際法上講,戰爭罪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而是一個集合罪名。
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第一, 嚴重破壞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的行為。其中包括故意殺害無軍事上的必要, 非法和恣意地廣泛破壞和侵佔財產剝奪戰俘應享有的合法審判權利劫持人質等等。
第二, 嚴重破壞《武裝衝突法》的行為。其中包括攻擊平民、民用物體攻擊聯合國維和人員可能給平民、民用物體以及自然環境造成巨大傷害對不設防的非軍事目標造成巨大破壞等。
第三, 在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對不實際參加敵對行動的人實施謀殺、虐待、侮辱等行為。
戰爭罪的主體包括戰爭指揮人員、策劃人員和領導人等在內的具體實施者。受害國、受害個人以及國際機構(主要是聯合國安理會)都可依法向國際刑事法庭提起訴訟。按照國際法規定,戰爭罪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最高為30年的有期徒刑,但不能被判予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