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證明需要本人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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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證明需要本人去嗎

答:不需要本人去

曾用名證明需去户籍所在地當地派出所提交相關證件。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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