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未驗先投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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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未驗先投補救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批先建”是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

對於存在“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責令企業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這個方面沒啥辦法,老老實實交罰款吧。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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