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物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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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物業管理規定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內的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秩序的活動。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實際居住人。

第四條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實施與物業管理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市物業管理相關政策

(二)建立完善本市物業管理分級培訓體系(三)指導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開展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指導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開展自律性規範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五)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管理監管與服務信息平台(

六)實施對物業服務行業及其他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和制度(二)實施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三)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四)實施業主大會成立前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日常使用管理

(五)實施物業管理區域核定、物業服務企業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以下合稱物業管理用房)確認等事項

(六)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以及其他物業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物業管理業務培訓

(八)落實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本市發展改革、建設、交通、公安、水務、綠化市容、民政、規劃資源、財政、税務、司法行政、城管執法、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五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工作制度,組織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單位,部署、推進和協調轄區內物業管理各項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本轄區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工作制度,協調和處理轄區內物業管理綜合事務和糾紛其設立的房屋管理事務機構(以下簡稱房管機構)承擔房屋管理的相關具體事務。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履行以下職責:(一)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換屆改選,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常運作,對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成員、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小組成員進行培訓

(三)參加物業承接查驗,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項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四)辦理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法定的義務

(五)監督業主、使用人按照規定使用和維護物業

(六)建立物業管理糾紛調解和投訴、舉報處理機制,調解物業管理糾紛,處理物業管理相關投訴和舉報

(七)建立物業應急服務保障機制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區黨組織為領導核心,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等共同參與的住宅小區治理架構,推動住宅物業管理創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其以自治方式規範運作。

第七條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是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社會組織,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自律性規範,組織業務培訓,對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維護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本市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第八條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其設置的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為兩個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且能明確共用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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