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安全帽管理規定

來源:魅力女性吧 2.23W
物業安全帽管理規定

安全帽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節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準編制依據原電力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國電公司《電力生產企業設施規範手冊》。

第二節 安全帽的使用和要求

第二條 安全帽是保護人身安全、防止發生人身事故的重要安全防護用品之一,任何人進入生產現場(辦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檢修班組室除外),必須佩戴安全帽。

第三條 嚴禁使用技術性能要求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帽。

第四條 使用安全帽前應認真檢查帽殼、帽襯、帽帶、鎖釦等,應無損傷或開線。同時注意下列事項:

1、安全帽由個人負責保管,工作期間使用。安全帽不得無故損壞、丟失,嚴禁用安全帽充當坐墊、器皿使用, 不得在安全帽上亂塗亂畫或粘貼圖文。

2、帽帶繫緊,帽箍的底邊到人頭頂端應保持80-90mm距離,帽襯與帽殼頂部垂直距離應保持25-50mm,與帽殼側面水平距離應保持5-20 mm。必須保持安全帽的清潔,髒污時,應使用中性清潔劑或用布擦乾淨。

3、安全帽應在-10℃至+50℃範圍內使用,嚴禁用沸水清洗及靠近+50℃以上熱源進行烘乾。避免存放在酸、鹼、高温、日曬、潮濕等場所更不可和硬物放在一起。

4、安全帽一經嚴重衝擊應立即報廢,不得使用。

5、使用時,應將帽帶、鎖釦調整到合適位置,使安全帽不易脱落。

第三節 安全帽的發放範圍

第五條 公司各部門在崗生產人員和管理人員每人一頂。

第六條 安全帽的顏色配置,執行國家電力公司的有關部規定。運行人員戴黃色安全帽檢修人員戴藍色安全帽外來參觀人員戴白色安全帽管理人員戴紅色安全帽。

第七條 上級檢查指導工作人員需要進入生產現場,由綜合部負責借用安全帽。

第八條 外援工需用的安全帽,必須到安監部辦理借用手續,用完後負責交回。

第四節 安全帽的管理

第九條 安全帽的使用期限為30個月,期滿後由公司負責收回並更換。安監部應備有基礎台帳,由安監部為每名員工建立檔案卡,由部門安全員領用後發放給員工,到30個月以舊換新。

第十條 安全帽領用程序:由部門提出申請,報安監部備案、登記發放。

第十一條 安監部依據國家標準每年對安全帽進行抽查測試,合格方可使用.否則,作報廢處理。

第十二條 安全帽應記入安全用品(或安全工器具)台帳。個人應妥善保管安全帽,安全帽丟失或損壞時,應及時到安監部辦理領取或更換手續,因管理和使用不當造成的丟失或損壞,應按照安全帽採購價格給予賠償,重新領取安全帽。

第十三條 安全帽上的配件:帽帶、帽襯、帽箍損壞,由領用部門安全員向財務處交款後持交款證明到安監部領用新安全帽配件(帽箍15元帽帶5元帽襯5元)。

第十四條 安全帽號碼和登記的員工姓名必須一致,可根據安全帽號碼查找到相對應的員工。

第十五條 新安全帽下發後,以前舊安全帽一律不得使用,如數上交安監部。(防止老化、變形、超期造成後果)如發現使用舊安全帽者按照違章進行考核處分。

第十六條 農民工、臨時工、季節工、帽子由安監部審批、發放,每頂安全帽收押金50元。解聘人員帽子交回公司並返回押金,不上交、丟失、損壞者,押金不予退還。

第五節 安全帽的購置

第十七條 安全帽出廠裝箱,應符合每頂帽用用紙或塑料薄膜做襯墊包好再裝入紙箱內,且裝箱的安全帽必須是成品。箱上應註明產品名稱、數量、重量、體積和其它注意事項等標誌。箱中均要附説明書。

第十八條 安全帽的購買由部門提出,綜合部負責購買。

第六節其它事項

1、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