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野生動物保護法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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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野生動物保護法新規定

與舊解釋相比,新解釋的最大變化是,以涉案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價值取代數量,作為定罪量刑的基本標準。

舊解釋從行為犯的角度考慮,沒有設定入罪門檻。由於缺乏明確的出罪標準,實踐中導致“一隻入刑”現象出現。新解釋設定價值2萬元的入罪門檻,正是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在該罪判斷上的具化。可以預見,新解釋實施後,將有一定數量的涉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案件不再進入刑事司法程序。

一、對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有何規定?

對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的規定是: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有關部門已經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野生動物可能對人類造成的危害了。對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害,由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十八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第十九條

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採取預防、控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二、國家對野生動物的疫源疫病檢測方法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組織開展預測、預報等工作,並按照規定製定野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衞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國家已經對預防、控制野生動物造成的危害以及對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疫情疫病的監測有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此外,國家還對野生動物傷人後的賠償也作了明確的説明,野生動物傷人後,有關部門會給予被害人一定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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