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執法方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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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執法方式的措施

一是實施“引導式”執法。執法檢查過程中積極與企業負責人和安管人員進行溝通,宣傳安全生產法律知識,通報當前的安全生產形勢,引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自覺遵守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牢固樹立“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是企業理性發展、長效發展乃至生存的必要前提”的思想,從而消除部分企業可能存在的對立及僥倖情緒。

二是推行“告知式”執法。對列入專項檢查執法計劃的企業,在執法檢查前1個月告知企業做好自查自糾工作。對整改即將到期的企業提前聯繫,提醒企業按期完成整改。對依法立案查處的企業,將“説理式”執法貫穿全過程,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如實告知企業處罰的原因及處罰依據,並告誡企業,今天的處罰是為了避免以後更大損失,從而消除了部分企業對行政處罰的牴觸情緒。

三是優化“服務式”執法。聘請專家參與執法檢查,幫助企業查找、整改隱患,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對部分整改過程中需要幫助的企業,通過落實專人指導、幫助聯繫社會化服務機構等方式,幫助企業解決問題,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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