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後怎麼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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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後怎麼驅逐出境

對在我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附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在服刑後,在刑滿時由執行機構將其就近移送至出境口岸(其護照等證件一律收繳)督促其出境,所有費用自行負責。

關於服刑後驅逐出境的具體實施方法是:

1、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國居留的證件,一律收繳。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必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

2、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的機票、車票、船票的費用由本人負擔。本人負擔不了的,也不屬於按協議由我國單位提供旅費的,須由其本國使、領館負責解決。對使、領館拒絕承擔費用的或者在華無使、領館的,由我國政府承擔。

3、負責具體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確定的期限立即執行。

4、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其出境的口岸應事先確定,就近安排。執行機關應當事先與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聯繫,通報被強制出境的人員的情況,抵達口岸時間、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號、車次、時間,以及其他與協助執行有關的事項。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應當協助安排有關出境事項。

5、執行人員要監督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並離境後方可離開。從邊境通道出境的,要監督其離開我國國境後方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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