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安獨生子女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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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安獨生子女補貼

福建獨生子女補貼

第一、一次性獎勵費。

福建省規定,獨生子女在年滿14週歲之前,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次性領取不低於1000元的獎勵費。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一方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由工作人員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數雙方均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二、獎勵扶助金。

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給獎勵扶助金。

第三、特別扶助金。

獨生子女死亡、傷殘的夫妻,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放特別扶助金。特別扶助金的標準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動態調整。福州市規定計劃生育特扶金標準,普通家庭49週歲-59週歲每人每月1310元,60週歲每人每月1410元低保家庭49週歲-59週歲每人每月1600元,60週歲每人每月1700元。

第四、代繳養老保險費。

獨生子女死亡、傷殘的夫妻和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併發症的人員,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第五、養老保障和住房保障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落實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障相關政策,健全臨終關懷和喪葬服務制度優先安排入住公辦養老機構,提供無償或者低收費託養服務對住房困難的,優先納入住房保障。

第六、購買意外保險和重大疾病補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生育獨生子女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家庭,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者遭遇家庭成員重大疾病的,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第七、農村獨生子女父母的特別規定

對於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還可以享受以下獎勵與優惠:

1、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

2、在培訓、就業、就醫、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給予優惠

3、在鄉村振興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

4、實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補助費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育補助費

5、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各級財政按規定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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