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輪電動車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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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輪電動車新規定

新規定以下 電動自行車使用滿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駛。拼裝或者非法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達到使用年限、或者拼裝、非法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並處二百元罰款加裝的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車篷、車廂等裝置,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代為拆除達到使用年限或者拼裝的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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