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參加社團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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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幹部參加社團有何規定

現職黨政領導幹部一般不兼任社會團體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確因特殊情況需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後方可兼職,所兼職社會團體的業務須與本職業務工作相關。

現職黨政領導幹部均不得在民辦非企業單位兼任職務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或兼任境外社會團體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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