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敲詐勒索罪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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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敲詐勒索罪的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爲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爲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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