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危險化學品三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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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危險化學品三不準

1,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2,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範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3、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2、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4、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5、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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