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變被告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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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變被告是什麼意思

即在同一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以本案訴訟事實相關的理由對原告提起反訴訟,此時合議庭將本訴和反訴一併審理,在反訴一案中,本訴原告就成了反訴被告,本訴被告就成了反訴原告,他們在同一案件中本訴和反訴中實現了原告變被告,被告變原告的身份變化。

是指法院在審理原告起訴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向法院反訴原告。在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反訴狀中,本訴原告就變成反訴被告,本訴被告就變成反訴原告。

也有可能是被告另案起訴原告,法院受理被告的起訴後,在另一案件中原告就變成被告,被告變成原告。

原告就被告是民法中選擇管轄法院時用到的一個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原告就被告是國際的普遍慣例之一,這樣做有利於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約訴訟成本、縮短訴訟週期,也有利於最終的執行。

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係來確定管轄法院。即當事人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當事人所在地,既包括當事人住所地,也包括當事人經常居住地。住所地,對於公民來說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是指該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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