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他人微信紅包或構成盜竊罪 - 構成盜竊罪仍需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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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發紅包已經成為人們在微信羣裏活躍氣氛、節假日道喜的一個重要手段。特別是拼手氣紅包的加入,更因為存在每個人的紅包數額不等這種隨機性而增加了搶紅包的趣味,因此在過年等節假日時成為親戚朋友交流感情和互動的重要手段之一。但你知道嗎,搶他人微信紅包或構成盜竊罪?

搶他人微信紅包或構成盜竊罪

據媒體報道稱,近日,山東沂水縣法院通報一起微信羣搶防疫捐款紅包案件,判處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罰金2400元。

2020年1月31日,李某通過掃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內分享的“某高校校友情”微信羣二維碼,加入該羣。李某在明知該羣內紅包系由專人接收並用於購買抗疫捐贈物資的情況下,當日搶了2個紅包,共計300元。羣成員發現後,要求李某退還紅包,李某拒不退還而後退出該羣。隨後,李某再次通過掃描二維碼進入該羣,並搶了5個紅包,共計900元。

發紅包者自願在羣內發放金額不等、份數不等的紅包,搶紅包者則可以搶到金額不等的紅包,發紅包與搶紅包者構成贈與關係,與違法犯罪沒有關係。但專屬紅包內的財產是有權屬的,是指向特定權利人的,並不是誰都可以搶的隨機紅包。

在權利人收取紅包前,紅包依然屬於發紅包者所有。因而,明知他人在微信羣內向特殊對象發送專屬紅包而搶走的行為顯然涉嫌違法,金額較大者則構成盜竊罪。搶紅包前,理當先判明該紅包是供羣友娛樂隨便搶的紅包,還是具有專門歸屬的紅包,如果是專屬紅包,就不能伸手。

搶他人微信紅包或構成盜竊罪 構成盜竊罪仍需滿足什麼條件

或許很多人對於盜竊的認識僅僅還停留在現實中的 " 偷東西 " 這一行為。其實隨着互聯網的不斷髮展," 盜竊罪 " 這一罪名的適用場景也在與時俱進,許多網上的行為也可能涉及到盜竊,這其中便包括上面提到的搶他人紅包行為。不過構成盜竊罪仍需要滿足以下兩個主要條件,一是明知是發給他人紅包卻依舊搶走的,如果是不知道誤搶,只要立即返還的話問題也不大,還有就是要滿足數額較大這一要求,只要大於 1000 元就可能構成。

微信推出專屬紅包功能,互聯網並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在微信羣中搶紅包前一定要注意該紅包是不是針對特定人羣所發,如若是此類特定紅包,一定不要有非分之想,否則有可能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不過好在微信此前針對這一問題特地推出了專屬紅包功能,即可以指定發紅包的對象,其他人無法領取該紅包,這一功能的出現也能從很大程度上避免此類盜竊行為的發生。

搶他人微信紅包或構成盜竊罪 構成盜竊罪仍需滿足什麼條件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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