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是怎麼取證的 - 強姦罪必須具備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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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腳,吳亦凡剛進去看守所待了沒多久,好傢伙,這邊作為湖南衞視天天向上的主持人錢楓也跟着被人舉報強姦的事情了。但是要確定構成強姦罪,並且有證據能證明才行。那麼應該怎樣認定強姦罪呢,如果女方提出強姦,要如何舉證呢?

強姦罪是怎麼取證的

(一)留存嫌疑人的生物學痕跡。衣物、身體表面、現場環境都可能留有對方的痕跡,現在的技術可通過採集皮屑、毛髮、唾液、血液、精液等等確認DNA標識。

(二)暴力性行為會在被害者的內外留下傷害的痕跡或者對方體液,通過公安指定醫院和司法鑑定,都可以得出相應結論。如果當時沒有保全類似證據,提供事發時穿着的內衣褲,也許還能進行提取。

(三)就是事發地的監控影像資料,以及有可能從側面反映出事發的證人證詞,比如説某某看到男方將女方叫了出去,過了一會聽到爭執和摔打聲音,女方哭着跑了出來之類。

(四)被害人的陳述。當強姦不在熟人間發生時,被害人無能為力之際,最起碼的,最後能為自己爭取到的,儘量記住對方的體貌特徵、動作特點或者特殊細節,比如疤痕、紋身甚至氣味。

強姦罪是怎麼取證的 強姦罪必須具備的特徵 第2張

強姦罪必須具備的特徵     

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   

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願的惟一要件。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受到威脅、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婦女罪。   

強姦罪是怎麼取證的 強姦罪必須具備的特徵 第3張

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裏所説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撫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姦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姦淫的等等。

強姦罪是怎麼取證的 強姦罪必須具備的特徵 第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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