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謠言法律處罰規定

來源:魅力女性吧 2.63W
網絡謠言法律處罰規定

網絡謠言如果是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或者是在社會上造成了不好的影響,這樣的話,首先是查封個人賬號,同時還要被罰款,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均對網絡謠言有相關規定,條文如下: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在實踐中,散佈謠言,包括網絡謠言。

2、傳播網絡謠言被納入刑法:四種情形最高判七年

從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 , 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 九 ) 》正式實施 , 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傳播虛假消息 , 造成嚴重後果的 , 最高將被處以七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 ( 九 )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中增加規定 : 編造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 , 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載播 , 或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 , 故意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載播 ,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嚴重後果的 ,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 年 9 月 , 兩高公佈司法解釋規定 :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 ,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 5000 次以上 , 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 500 次以上的 , 應當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 " 情節嚴重 ", 可構成誹謗罪。

  2015 年 8 月 29 日 , 歷經三次審議和多次修改後 , 刑法修正案 ( 九 ) 獲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 , 將四種情形的網絡謠言入刑 , 在依法治理網絡謠言方面又有更嚴厲的舉措。

在網絡上面發佈謠言,這種情況達到了一定程度之後,就會面臨治安處罰,達到了特別嚴重的地步的話,可能會最高判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

一、網絡傳播謠言處罰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二、傳播網絡謠言如何定罪

    網絡謠言是指通過網絡介質(例如郵箱、聊天軟件、社交網站、網絡論壇等)而傳播的沒有事實依據的話語。主要涉及突發事件、公共領域、名人要員、顛覆傳統、離經叛道等內容。謠言傳播具有突發性且流傳速度極快,因此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易造成不良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還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但是,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不構成誹謗罪。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但這不是共同犯罪,只是普通犯罪。

三、傳播網絡謠言的共同犯罪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內容。第八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內容,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追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前提。如果對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相關犯罪活動不明知,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首先需要知道,網絡傳播謠言的行為很有可能按照誹謗罪來定罪處罰。而此時網絡傳播謠言處罰標準,就要看實際傳謠的情況如何了。要是情況比較嚴重,那麼對應的處罰就會比較中。結合《刑法》當中的規定,犯誹謗罪的,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