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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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

公務車標準管理:

1、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2、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價格18萬元以內的小型載貨汽車

3、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價格18萬元以內的小型載貨汽車

4、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配備新能源客車的,價格不得超過同類型燃油客車的配備標準。享受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配備價格為扣減補貼後的價格。

公務用車分為機要,應急和執政執勤,機要及應急用車用於機要交通和應急。執法用車用於執法執勤,在劃定區城範圍公務出行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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