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法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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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法的分類

第一類,是國家主管部門通過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法令。可以是國家衞生法的一個部分,也可以是根據國家衞生基本法制定的護理專業法。

第二類,是根據衞生法,由政府或地方主管當局制定的法規。

三類,是政府授權各專業團體自行制定的有關會員資格的認可標準和護理實踐的規定、章程、條例等。

除上述三類以外,如勞動法、教育法、職業安全法,乃至醫院本身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對護理實踐也具有重要影響。

護理法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總綱、護理教育、護士註冊、護理服務等四大部分。

總綱部分闡明護理法的法律地位、護理立法的基本目標、立法程序的規定,護理的定義、護理工作的宗旨與人類健康的關係及其社會價值等。

護理教育部分,包括教育種類、教育宗旨、專業設置、編制標準、審批程序、註冊和取消註冊的標準和程序等,也包括對要求入學的護生的條件、護校學制、課程設置,乃至課時安排計劃,考試程序以及護校一整套科學評估的規定等。

護士註冊部分包括有關注冊種類、註冊機構、本國或非本國護理人員申請註冊的標準和程序,授予從事護理服務的資格或准予註冊的標準等詳細規定。

護理服務部分,包括護理人員的分類命名,各類護理人員的職責範圍、權利義務、管理系統以及各項專業工作規範、各類護理人員應達標準的專業能力、護理服務的倫理學問題等,還包括對違反這些規定的護理人員進行處理的程序和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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