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使用權和所有權的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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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使用權和所有權的法條規定

使用權是指不改變財產的所有權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動產所有權取得方

(一)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雙方法律行為(如基於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交付”)

2、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

(二)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

1、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2、法院判決、強制執行

3、公用徵收、沒收、罰款

4、收取利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利息所有權一般由原物所有權人取得但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分離的應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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