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事訴訟法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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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事訴訟法58條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釋義】

委託訴訟代理人,是指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表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本條是關於委託代理的規定。與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的產生不同,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來自於委託人的授權,代理的事項和權限一般都由委託人自行決定,可大可小,但必須經過當事人的明確授權。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1、“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係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2、“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是指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包含1當事人是法人,其中的職工2當事人是自然人,它擔任法人裏有勞動關係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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