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人員查證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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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查證的基本程序

一、七種具體審計程序

1、檢查。檢查程序具有方向性,比如在執行抽盤時,審計人員既要從存貨檢查至會計實務中的存貨盤點記錄,又要從存貨盤點記錄檢查至存貨,而不能僅進行單向抽查。

2、觀察。觀察程序獲取的是時點證據,並且被觀察人員的行為可能因被觀察而受到影響,所以只執行的觀察程序往往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詢問。詢問程序適用於整個審計過程,對執行這一程序的審計人員的溝通表達能力要求較高。

4、函證。函證是指審計人員直接從第三方獲取書面答覆以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答覆可以採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以下情形適用函證程序:

(1)針對的是與特定賬户餘額及其項目相關的認定

(2)被審計單位與第三方之間的協議和交易條款存在錯報風險

(3)獲取不存在某些情況的審計證據。

5、重新計算。重新計算是指審計人員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據計算的準確性進行核對。有時審計人員不能完全信賴被審計單位的計算結果,需要親自重新計算,重新計算可通過手工方式或電子方式進行。

6、重新執行。重新執行是指審計人員獨立執行原本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重新執行程序主要在控制測試中應用。

7、分析程序。這一程序有點類似於財務分析,通過分析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指標或非財務信息是否合理,來推斷是否存在錯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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