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公約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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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公約的例子

1,《國際法院規約》《國際法院規約》是《聯合國憲章》的組成部分,一切聯合國會員國都是規約的當然參加國。根據該規約,國際法院有權管轄當事國提交的一切案件,以及現行條約、規約所規定的一切事件。國際法院的判決,對當事國有當然的法律拘束力。很顯然,此種情況下若稱引“內政”等理由是荒謬和可笑的。2001年,南聯盟總統米洛舍維奇被逮捕並送交國際法庭接受審判2010年7月22日,國際法院裁決科索沃獨立合法。

2,國際人權公約該公約包括《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等一系列人權領域的公約、協議和議定書。目前中國已經加入了其中的25項,分別是:<

1>.《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7年簽署,2001年批准,同年生效。)<

2>.《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81年加入,1982年生效。)<

3>.《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83年批准,同年生效。)<

4>.《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1983年加入,同年生效。)<

5>.《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國際公約》(1987年簽署,1988年生效。)<6>.《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1990年批准,同年生效。)<

7>.《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80年加入,同年生效。)<

8>.《兒童權利公約》(1992年批准,同年生效。)<

9>.《〈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2002年批准,2003年生效。)<

10>.《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2002年批准,2003年生效。)<

11>.《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86年批准,1988年生效。)<

12>.《就業政策公約》(1997年批准,1998年生效。)<

13>.《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1982年加入,1982年生效。)<

14>.《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1982年加入,同年生效。)<15>.《(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1987年批准,1988年生效。)<

16>.《最低就業年齡公約》(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同時聲明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17>.《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同時聲明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18>.《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2001年由常駐聯合國代表王英凡大使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

19>.《殘疾人權利公約》(第一批簽署的國家之一,2008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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