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停靠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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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停靠的基本要求

為確保轄區水上交通的安全、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杭州內河轄區實際,現將船舶在轄區錨地、停泊區、碼頭、作業區的有關停泊、作業事項通告如下:

一、船舶在碼頭、錨泊區、停泊區、危險品船舶臨時停泊區時應按照標誌標牌要求的方式及檔位停泊(具體見附件),不得超檔、超範圍停泊。服從現場交通執法人員的管理。

二、船舶在錨泊區、停泊區、危險品船舶臨時停泊區前沿航行,應加強了望,減速慢行,禁止船舶追越、逆向或並列行駛。

三、船舶停泊時,應按照規定顯示信號,並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業的安全。嚴禁船舶在沿岸樹木、標誌標牌立柱和護欄上繫纜。

四、船隊停泊時,拖輪應停泊在駁船附近,以便隨時採取應急措施。

五、嚴禁普通貨船在危險品船舶臨時停泊區、危險品碼頭作業區停泊、掉頭。

  六、嚴禁船舶在非停泊水域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停泊的,應當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七、對違反本通告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及相關人員,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船舶停靠首先要獲得港口當局同意,如果是外輪,停靠前還要通過所在國家邊防移民局,衞生檢疫,海關等部門聯檢,一切正常後,根據港口安排進行停靠,並懸掛相應的信號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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