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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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規

第一項、《山東省實施<中華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二條、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山東省實施<中華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二)違法行為:在江河、湖泊、水庫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二十四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法>辦法》第十四條。

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十一條、第十四條、《山東省實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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