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使用的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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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的最新規定

根據《森林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相關規定:國家保護林地,嚴格控制林地轉為非林地。礦藏勘察、開採及其它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佔或少佔林地。為了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徵收、徵用林地、林木的,應當依法依規辦理審批手續,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1、用地單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其中,佔用或者徵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的基礎上,各增加一套材料

2、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按規定向被佔用或徵用林地單位交納林地補償費、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補償標準和補償辦法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進行。

3、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4、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按照現行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佔用或者徵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應直接受理建設用地申請,用地單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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