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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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修改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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