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來源:魅力女性吧 2.5W
農村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一)宅基地房屋出租,應當取得相關憑證。相關憑證可以是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之一。不能出具上述憑證的,經所在鎮鄉(街道)組織相關部門認定後,方可出租。

(二)宅基地房屋出租,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衞生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並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根據國家危險房屋鑑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經專業機構鑑定危險等級屬於C級或D級的房屋,不得出租。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建築合用、用電用氣用油等安全管理規定的房屋,不得出租。

(三)宅基地房屋出租,應當以村民建房時形成的自然間,或裝修改造後經所在鎮鄉(街道)同意可單獨出租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管理規定,按間出租的,應當具備直接採光和自然通風條件。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且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但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灶間、衞生間、陽台等非居住部位,不得單獨出租供人員居住。

(四)宅基地房屋出租,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居住區域與建築其他部分採用防火分隔措施建築公共部位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裝修和堆放可燃雜物房間外窗具備輔助疏散逃生條件單棟建築承租人超過10人的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等安全設施設備。

(五)宅基地房屋出租,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租賃合同,並使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具備條件的,進行租賃合同網籤備案。

(六)宅基地房屋出租,鎮鄉(街道)、村(居)應當依託本市實有人口信息採集制度,配合公安部門做好信息採集工作,落實租賃當事人的信息申報義務,及時掌握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來源地、職業和工作單位、在滬實際居住地、入住和離開時間等信息。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