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測量方法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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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測量方法及規定

一)測量儀器

測量儀器精度為2 型及2 型以上的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噪聲自動監測儀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85 和GB/T 17181 的規定,並定期校驗(注:現場普查達到Ⅲ型儀器要求,一般現場測量達到Ⅱ型儀器要求)。測量前後使用聲校準器校準測量儀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於0.5 dB,否則測量無效。聲校準器應滿足GB/T 15173 對1 級或2 級聲校準器的要求。測量時傳聲器應加防風罩。(快慢檔要求視周圍主要聲源而定)。

(二)測點選擇

根據監測對象和目的,可選擇以下三種測點條件(指傳聲器所置位置)進行環境噪聲的測量:

1、一般户外 距離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 m 外測量,距地面高度1.2 m 以上。必要時可置於高層建築上,以擴大監測受聲範圍。使用監測車輛測量,傳聲器應固定在車頂部1.2m 高度處。

2、1.2 m 以上。c)噪聲敏感建築物室內 距離牆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 m,距窗約1.5 m 處,距地面1.2 m~1.5 m 高。開窗情況下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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