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典法噪音擾民費的規定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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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典法噪音擾民費的規定是多少

噪音費補償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

噪聲標準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1、聽力保護標準,按照“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定義,250Hz、500Hz和1000Hz三個頻率的平均聽力損失超過25dB時,稱為噪聲性耳聾

2、機動車輛噪聲標準,由於城市噪聲的70%來源於交通噪聲,如果車輛噪聲得到控制,則城市噪聲就能大大降低

3、環境噪聲標準,噪聲環境複雜多樣,所以環境噪聲標準的制訂最為複雜,通常是從噪聲引起煩惱的角度來考慮環境噪聲的標準。

按照國家標準規定,住宅區的噪音,白天不能超過50分貝,夜間應低於45分貝,若超過這個標準,便會對人體產生危害。在室內進行噪聲測量時,室內噪聲限值低於所在區域標準值10dB。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民法典中沒有關於噪音的規定,擾民的具體時間段是晚上二十二點到早上六點之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第四點 “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二、擾民的認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城市區域噪聲標準明確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

1、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晝間50分貝、夜間40分貝

2、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

3、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

4、工業區,晝間65分貝、夜間55分貝

三、噪音污染的治安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噪音污染的法律責任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閒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禁止生產、銷售、進口的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准,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五條 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六條 建築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機動船舶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港務監督機構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鐵路機車有第一款違法行為的,由鐵路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採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在晚上22點到早上6點之間製造的聲音超過法定數值的就屬於噪音污染,比如在高級別墅區,晚上22點到早上6點之間的聲音,如果超過40分貝就屬於噪音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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