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工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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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工會規定

1、工會屬於我國《民法典》總則編中規定的非營利法人這一 “法人”類民事主體。

因為我國《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工會與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在2021年1月1日我國《民法典》正式施行後具備我國《民法典》總則編第58條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而社會團體法人屬於我國《民法典》總則編規定的“法人”這一民事主體中的非營利法人。因此,工會屬於我國《民法典》總則編中規定的非營利法人這一 “法人”類民事主體。

2、工會應當接受我國《民法典》的規制。

如前所述,由於工會屬於我國《民法典》總則編中規定的非營利法人這一 “法人”類民事主體,故工會享有並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從事民事活動,如簽訂合同採購辦公用品、公車以及通過劃撥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均應接受我國《民法典》的規制。

3、工會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改為3年。

作為我國《民法典》規制的一類民事主體,若其民事權利受到損害,則在2021年1月1日我國《民法典》正式施行後,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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