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物業停車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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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物業停車位規定

小區車位管理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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