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嫁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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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嫁女規定

出嫁女同兄弟有平等贍養父親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如果該女外嫁,但户口沒有遷移,在新的居住地也沒有取得承包土地,就還是該村集體的成員,現在村集體分紅,應享受村民待遇,分到應該屬於自己的一份。

民法典中出嫁女權益問題1

農村地區部分外嫁女、離婚女、喪偶女、未嫁女、農嫁非、招婿女等羣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分配權、土地入股分紅權以及徵用土地的補償權等土地佔有、使用和收益方面的權利應享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一)完善繼承父母財產規定

1、保留出嫁女繼承父母財產的資格

出嫁女享有對父母財產的繼承資格,這不僅是繼承權男女平等中“兒、女”平等的應有內容,也是社會的一種古老習俗。同時,獨生子女政策的存在,保留出嫁女的繼承資格可以避免無主財產的產生。此外,在出嫁女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前提下,資格的保留也為實質公平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間。因此,出嫁女對父母財產的繼承資格是必須保留的。

2、繼承份額應根據履行義務情況確定

出嫁女在個案中的繼承份額,應當根據出嫁女對父母所盡贍養義務情況確定,並且出嫁女在此過程中負有舉證責任。此外,出嫁女所盡義務不能以存在逢年過節的探視、病時探望照顧進行認定,而應當考慮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慰藉等綜合參考。

3、經傳票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應繼承份額

出嫁女在訴訟過程中經依法追加並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視為自願放棄應繼承份額。基於婚居制度導致出嫁女對父母所盡贍養義務不一和財產管理成本偏高的考慮,出嫁女經傳喚拒不到庭的,不能保留應繼承份額,這是出嫁女與其兄弟在未到庭情況下的區別處理。

4、嫁粧作為遺產分配中的參考因素

出嫁女的嫁粧容易遁入父母遺產之外,因此,應當將嫁粧作為父母遺產分配的考量因素,理由在繼承模式錯位中已有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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