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協商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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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協商基本原則

平等原則即當事人地位平等,是指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全過程中,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政治上、經濟上都不存在任何依賴關係。也就是説,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任何隸屬關係、主從關係,不存在經濟上的依附關係。雙方都可以平等地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要求,以平等的身份進行協商。凡是以強壓弱,以勢逼人等不平等的強制行為,都是違反該原則的。建立在強制基礎上的不平等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那種倚仗權勢,通過脅迫手段強加於人的不平等合同,是不會實現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的。

協商一致的原則所謂協商一致,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意見一致而達成的協議。協商是處理勞動關係的重要方式,也是簽訂合同的基礎,不協商不能簽訂合同,雖然協商但未能取得一致,也不能簽訂合同。協商一致對於簽訂合同至關重要。協商雙方應建立在彼此誠摯合作的基礎上,無論何種經營者和職工,他們的利益總存在一致性的方面。從協商的表現形式看,當一方就某項議題提出自己的主張或要求時,另一方應耐心聽取,並加以認真考慮,對作出的答覆和許諾負責。同時雙方還要從實際出發,力求通過一次協商達成一項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協商一致的原則還要求企業與工會都要坦誠相處,向對方提供有關生產、經濟狀況等重要資料、信息和意見,以便於互相瞭解,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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