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主體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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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主體責任有哪些

1、加強租房管理。加強對出租屋出租、轉租、轉讓管理,做好登記備案。嚴禁將住宅出租屋作為小作坊、小加工廠、倉庫等生產經營用途,尤其是不得違規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出租屋內加裝獨立式火災報警探測器。住宿30人以上的出租屋,安裝簡易噴淋、獨立煙感報警器等消防設施,明確專人實施24小時值守看護。

3、做好安全檢查工作。每週至少開展一次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隱患立即整改,並建立隱患排查整改檔案。

4、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使用正規瓶裝燃氣,拒絕使用黑煤氣,並在燃氣使用前對燃氣瓶接口和燃氣管道進行泄漏檢查嚴禁浴室內安裝使用直排式熱水器對已進行燃氣管道改造的區域,推廣使用管道燃氣。

5、做好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工作。嚴禁電動自行車在出租屋室內、樓梯口、逃生通道等位置停放、充電。嚴禁將電池拆卸後置於室內充電。

6、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定時開展電梯安全檢查,存在隱患的電梯及時停運整改。

7、做好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零星工程實行“預動工、先報備”制度,落實安全施工措施。

8、做好出租屋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出租屋明顯位置張貼消防安全、逃生自救等安全警示。簽訂租賃合同前,應向承租人宣傳消防安全和自救逃生知識,並告知承租人遵守出租屋安全管理有關規定。

9、督促業主配備必須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加強電氣線路建設管理(詳見本《意見》住宅類出租屋業主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責任)。

1、支付租金。

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因屬於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實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3、妥善保管租賃物。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通知義務。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1)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2)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於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損害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6、返還租賃物。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逾期不返還,即構成違約,須給付違約金或逾期租金,並須負擔逾期中的風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並且不是附合裝飾裝修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償還租賃物增值部分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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