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複核與複查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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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複核與複查的區別

程序不同,複查先於複核,複核單位級別高於複查。

《信訪條例》規定信訪案件三級終結制。

第一個受理信訪案件的單位或部門向信訪人出具《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後,如果信訪人對答覆意見不同意,就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上一級行政單位提出複查(《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後均註明“如不同意本答覆意見,可在30日內向xxxx提出複查”)。複查應提出書面申請,説明為什麼不同意答覆意見及相應的政策依據,以及有什麼要求。

複查單位受理後,30日內應出具複查意見。如果對複查意見仍不同意,按照同樣的原則,再申請複查的上一級單位進行復核。如果對複核意見仍不同意,信訪程序就走完了,信訪部門就不再受理了(當然指的是同一個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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