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輕便電摩上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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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輕便電摩上牌規則

河北省發佈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現場交驗電動自行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憑證或者其他來歷合法合規證明

(三)電動自行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且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符合規定的,錄入登記管理系統,生成電子行駛證,為單位或個人自用的電動自行車發放綠色正式號牌為快遞外賣,互聯網經營單位營運的電動自行車發放黃色正式號牌。

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電動自行車受讓人應當自電動自行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轉移登記,轉移登記不重新發放號牌。

申請電動自行車轉移登記前,原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

(一)電動自行車遺失、滅失的

(二)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因電動自行車號牌丟失或者毀損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申請補領或者換領電動自行車號牌,應當提交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及補領或者換領號牌情況説明。因號牌毀損申請換領的,應當交回毀損的號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補領或者換領號牌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重新編髮新號牌。

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被盜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申請及有關辦案部門提供的情況,在登記管理系統內記錄,停止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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