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摩托車報廢年限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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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摩托車報廢年限新規定

摩托車13年後報廢。摩托車強制報廢一般使用8-10年(各地略有不同),車況好的最多延長三年。車輛報廢年限簡介:車輛的報廢年限是指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由座位數和使用年限規定的一種安檢制度。規定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設使用年限。

進口大排量摩托車和國產普通摩托車一樣,強制報廢都是13年。

摩托車報廢標準如下:

1、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2、正三輪摩托車行駛里程達到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里程達到12萬千米的

3、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5、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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