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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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新政策

1、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比照同工作年限退休人員的退休費計發比例,對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費計發比例計發退職生活費

2、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仍按規定標準計發退職生活費。

二、根據規定,對機關工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辦理退職手續的退職生活費標準調整如下。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職後的退職生活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2、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職後的退職生活費,分別按本人退職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計發。

答退休老人有以下新政策

1、政治待遇

對於一切離休退休的老幹部,他們的政治待遇,包括閲讀文件、聽重要報告、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等等,應當一律不變。

在舉行重大慶祝會、紀念會等,要請離休幹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榮譽席就座。

2、離退休費待遇

從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適當增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企業離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水平應與機關事業單位大體相當,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幅度,1999年應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應比1998年月平均養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目前養老金的實際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確定。今年已經對養老金進行了正常調整的地區,在這次調整中相應衝減。

3、1-2個月工資生活補貼

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不增發生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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