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沉降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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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沉降期規定

1 路基工程施工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地基沉降、側向位移的動態觀測。觀測基樁必須置於不受施工影響的穩定地基內,並定期進行復核校正。觀測裝置的埋設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且埋設穩定。施工中應保護好觀測基樁及觀測裝置。

2 沉降觀測應採用二等幾何水準測量。

3 邊樁及沉降在施工期間每天應進行一次觀測,在沉降量突變的情況下,每天應觀測2~3次。當兩次填築間隔時間較長時,每3d至少觀測一次。路堤經過分層填築達到預壓高程後,在預壓期的前2~3個月內,每5d觀測一次三個月後7~15d觀測一次半年後一個月觀測一次,一直觀測到預壓期末。預壓期後每三個月觀測一次直至移交,當沉降速率變化大時,增加觀測頻率。

4 在填土過程中,應根據觀測結果整理繪製“填土高~時間~沉降量”關係曲線圖,分析土體的側向位移值及其發展趨勢,判斷地基的穩定性。

5 當路堤中心線地面沉降速率每晝夜大於10mm,或坡腳水平位移速率每晝夜大於5mm時,應立即停止填築,待觀測值恢復到限值以內再進行填築。

6 路基填築至設計高程後,應按設計在路肩設觀測樁,與邊樁和沉降同步進行觀測,通過測量路肩觀測樁的高程變化,確定路基面的沉降量。

7 沉降觀測資料應及時整理、彙總分析,並提供給相關單位作為工後沉降評估的依據。

8 竣工驗交時,沉降觀測設施和觀測資料應與工程同時移交給工程接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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