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回避會中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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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開庭審理時提出要求審判人員迴避,案件會停止審理。
如果是要求出審判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迴避,並且理由不充分,被審判長當庭駁回的,案件會繼續審理。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